(一)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