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凭验收结果通知,提取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创新委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市科技创新委自下达验收结论之日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四)超过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委终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