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相关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文件与“十三五”期间相关文件的变化
与“十三五”期间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在享惠主体、核定主体和事后监管等三方面都有所变化。
(一)享惠主体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正常文件明确,享惠主体由原来的两类增加至五类。新增三类分别是: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成为享惠主体;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地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成为享惠主体;省市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成为享惠主体。
(二)核定主体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核定主体有变化,除科技部门外,税务、财政和海关也必须参与所有享惠主体的核定过程。
(三)事后监管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享惠主体和核定过程均受监管。一是享惠主体核定后,科技部门应报送科技部。二是享惠主体核定后,科技部门函告海关的同时,应抄送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三是科技类民非机构免税进口资格不再需要复审。四是科技部门承担查实享惠主体是否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责任,查实结果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享惠主体在“十四五”剩余期内停止享受政策。五是政策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五”期间实施办法与“十三五”期间有关文件的主要变化
(一)实施办法提法变化。由“确认”修订为“核定”。主要理由:“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文件明确,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的政策享受资质,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海关、民政等部门履行的行政职责是“核定”。
(二)实施办法对象整合。将享惠主体名称整合为“研发机构”,整合为对所有享惠主体出台一个实施办法。主要理由:一是“十四五”期间享惠主体由原来的两类增至五类。如按照历史做法,需出台五个实施办法,整合为一个实施办法既可以清晰说明情况,也可以避免搞形式主义,贯彻落实中央精文减会的要求。二是“研发机构”包括了政策文件明确的四类机构,也与“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的国际标准提法所对应“研发机构”一致。
(三)实施办法标题增加了时间限制。强调了“十四五”期间。主要理由:国家相关文件全部强调了时间限制,明确了享惠时间期限。